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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规定整合
《民法典》制定前,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为《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的52条。《民法典》制定后,《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进行了整合。本文将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进行梳理,以规避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无效风险。

01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限制民事行为非纯获益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不相适应的或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5条)
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54条)

0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并可能产生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03合同无效的救济

(一)财产返还
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各方失去因合同关系取得、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基础,因此,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对方已取得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且取得财产一方负有财产返还的义务。原则上,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予以确定,且返还财产的种类应与交付财产的种类一致,即接受的财产是货币的,返还货币;接受的财产是实物的则返还实物。
(二)折价补偿
若取得财产方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应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没必要返还”是指财产已经使用而导致无法返还、返还财产成本过高或者返还财产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降低等情形。在该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合同一方依据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
(三)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一种过错责任。在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存在过错一方,此时,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财产损失。若合同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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