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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章程对小股东的重要性
保力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2年6月13日,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共同制定保力公司章程。

案例详情
该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天久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宝恒公司出资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第三条约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第八条又约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014年5月20日,保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记载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由天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钧主持,宝恒公司未参会;按照表决比例决议通过以下议案:1.决定增加保力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天久公司增资额为9000万元、宝恒公司增资额为1000万元;2.选定中介机构对保力公司公司财产进行评估;3.修改保力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天久公司出资1.35亿元占注册资本90%,宝恒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金10%。
争议焦点
宝恒公司没有参加股东会会议也没表决,但持股90%的大股东对议案投赞成票后,就一定能决定公司增资吗?
法院认为
保力公司《章程》的第三条约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同时,第八条又约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由此可见,该公司章程第三条与第八条的约定存在冲突。从内容来看,该公司章程的第三条为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特别约定,第八条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一般约定。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应优先于一般约定,故保力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宝恒公司未出席2014年5月20日股东会亦未行使表决权,仅由天久公司单方表决通过的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议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第三条之约定,宝恒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企业法
工作建议
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章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内部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可惜的是,很多公司在注册时对章程不甚重视,直接照搬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模板,股东们就公司治理事项也从未认真研讨过章程架构和具体条款的设计。
在我国现行公司表决权制度下,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占股比例不足以影响法定表决通过比例的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甚至会被大股东借助表决优势地位侵害其相关权益。因此,为了保护作为的小股东权益,应当注意在章程中设置保护条款:
1.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委派原则,保障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诉求;
2.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
3.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内部追偿提供依据;
4.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应当有的明确职责,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5.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受限制。
6.在章程中约定当股东对公司财务情况存在疑义时,有权直接从公司外部聘请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7.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8.对于大股东实现控股的情况下,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
9.设置“同股不同权”,将股东所持的股权比例与其所享有的分红权比例以及表决权比例分离,以“一人一票”或者约定投票权比例方式,破解大股东一言堂的局面。
10.设置有利于小股东的表决程序,例如召开股东会时约定小股东参会的最低人数、提高重大事项表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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