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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人代表越权行为与代表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产生的,其代表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法人章程所规定的范围行使代表权。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为法定限制,章程和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为约定限制。

       一直以来,实践中我们受“首长负责制”的公法思维影响,判断是否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多是从形式上判断,比如看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民法典》的这条规定,要求我们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审查不能局限于以往的形式审查,更要注重实质审查,首先要求对法律规定的代表人权限了如指掌,其次要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重要决策,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约定限制进行审查和确定,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造成纠纷和损失。
法律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除非第三人证明自己的善意,举证责任在第三人。当然第三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有规定或者对法条理解有误为理由。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权只能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此决定权。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的行为,法人原则上不承受该行为的效果,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 自己善意。

       法定代表人超越约定权限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原则上应承担责任,除非法人能够证明第三人恶意,否则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举证责任在法人。法定代表人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对一些重要事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再由法人代表进行实施。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制定内部管理性的规章制度,对公司法人代表的对外代表权进行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一般表现为:超越法人经营范围;虽然没有超越法人的经营范围, 但超越了法人、章程对代表人权力的限制;既超越了经营范围,又超出了被授予的权限。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限制,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原则上仍应由法人承担,除非法人能够证明该第三人并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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