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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立法通过,防止冲动型离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篇,对于离婚的相关细则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那么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呢?

    民法典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该离婚冷静期仅针对协议离婚而言,诉讼离婚不受此限制。即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的,不能当场拿到离婚证,需要等三十天,三十天内,反悔一方可以撤销离婚申请;三十天满后,如果没有撤销,即可去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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