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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养、保护等权利义务的总和称作“亲权”。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父母作为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处理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得被抛弃。
二、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并不属于《民法典》第36条有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父母双方都是监护人,但是否父母双方都具有相同的监护责任呢?也就是在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离婚后的双方是否都需要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根据共同生活的原则去判断监护责任,从而承担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侵权责任编中写到: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据这个观点,全国人大法工委可能主张的是离婚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 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法律上支持这种轮流直接抚养的方式,前提是离婚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但事实上,父母的离婚往往由于二人在某些观念上的冲突,如果该矛盾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建议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采用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方式。
四、如果协商不一致,法院会基于什么原则去判决孩子归谁抚养呢?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至第47条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了细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不能生育和再婚困难的父或母的要求;3)双方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孩子与祖父母生活或者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也是夫妻双方情感的寄托。虽然夫妻关系不能存续,孩子却是夫妻双方血缘关系的延续。因此,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应当尽量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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