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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还,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二人婚初感情尚好,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A要求离婚,B亦同意离婚。但A、B双方关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存有争议。

01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A(女)与B(男)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4月生育一子C。双方婚后,与B的父母共同居住于镜湖某小区,该房屋系B于2007年12月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价格约为34万元,每月还贷1246.31元。

02  判决结果

法院对于无争议的部分,比如双方同意离婚、关于孩子C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意见均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比如B婚前购买房屋在婚后还贷、增值部分的财产分割进行了重点审理。

【法院查明】:

1、镜湖某小区房屋系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B名下,故该房屋归B个人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B个人债务。

2、对于镜湖某小区房屋的还贷部分,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数额4485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B应当补偿A某22428元。

3、关于前述房屋的增值部分,A仅能对其共同还贷金额的增值部分要求补偿,故B应当补偿A一共1818.49元(22428÷370000×30000)。

4、A辩称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予以分割,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可待有证据予以证明后,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原告被告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B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

3、被告B甲支付原告A共同还贷款项22428元、房屋增值部分1818.49元,合计24246.49元。
房屋分割

03 律师分析

1、如果经过调解,双方一致决定离婚,对于抚养权和扶养费也协商一致,那么在确认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之后,法院也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志。

2、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买房需要婚后还贷,那么双方可以对该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会判决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剩余未还的房贷也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如果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双方首先可以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广东省高院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各占一半出资额)计算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广东省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把房屋的增值部分也考虑进去了。

意思就是说,如果婚前一方个人按揭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所代表的增值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出一半及其增值(共同还贷部分÷2÷房屋市场总价×房屋增值)是分割补偿的数额。本案中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计算补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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