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金某(女)与李某(男)同居,双方于2018年3月赴泰国,利用购买的她人卵子与李某提供的精子进行人工受孕,后将胚胎移植至金某子宫。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7日,金某产下一名女儿小李。2018年12月19日,李某将小李带离金某,并抚养至今。随后,金某为争夺小李抚养权而提出诉讼。
二、原告诉请
1、判令金某于2018年12月7日生育的女儿小李由金某抚养;
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三、法院裁判
法院查明:李某与金某是同居关系不是代孕关系,小李自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扶养,李某的抚养条件较好。
法院判决:1、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小李由李某自行抚养。
四、律师分析
1、借卵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并未认定为代孕,仅将二人关系定性为未婚同居。
依据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本案是否构成代孕、对借卵生女的行为如何定性与谴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人工生殖、借卵或者代孕所生子女,均应给予同等保护。
2、父母身份关系的认定问题。
判决中指出,本案中李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金某作为孕育者并非孩子的生物学母亲,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
3、判决子女抚养权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抚养权归属时,理应尽可能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确定了这一原则。
因此,本案法院从李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抚养、李某的抚养条件更优等三方面考虑,将抚养权判归李某能够照顾到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法条链接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