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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案件的方法与逻辑重要性
运用好归谬论证,同时辅以归纳与演绎论证的方法,往往真的能够如鱼得水。本文将结合笔者团队刚处理的一起案件,就法律论证的问题,略作一叙。

一、什么是归谬论证
百度百科的答案:归谬法──首先假设对方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从这一论点中加以引申、推论,从而得出极其荒谬可笑的结论来,以驳倒对方论点的一种论证方法。
知乎网友如是说:归谬法就是按照对方错误的逻辑举例子,举极为荒谬、或与事实不符、或与人的常识冲突的例子,从而让评委意识到对方逻辑的错误。
普珀教授的定义是,(归谬论证)它不是要证明自己命题的正确性,而是要证明对手命题的错误,亦即从对手命题导出一些显然错误或者无法接受,也就是荒谬的后果。
二、  归谬法的例证
1.来自于知乎的例子
有人认为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中国应逐步取消死刑。你的观点是什么?
这个问题其实挺简单的,你就直接改成:
①终身监禁的人,在押期间踏实肯干,可以申请死刑。
②终身监禁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死刑。
③在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终身监禁的可以申请死刑。
④家里给点钱,比如一百块,国家可以放过终身监禁的,给他们死刑。
不是说,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有威慑力么?那就是对罪犯来说,宁死也不终身监禁么?咋啦,一百块还贵啊?
——归谬法论证的效果,有时会让人哑口无言,因为反正的力量往往就会有奇效,让原立论者无可再辩。

2.真实案情
2018年12月18日,A与B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B开发建设的两处商品房。双方合同显示房屋总价为235万元,A已如数支付。除此之外,A于2019年1月28日经B指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支付45万元。
A起诉主张,该45万元为A为了支持B,缓解其资金压力的多付的房款,B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B抗辩称,双方房屋实际总价为280万元,因A作为实际控制人的C与B之间有广告合同关系,双方事先约定以45万元的广告费充抵部分房款,该45万元系B实际支付的房款。
争议焦点:A支付案外人45万元是否属于多支付给B的购房款?B是否应予返还?
        3.用归谬法予以论证
如果A支付的45万元属于多付的房款,则会推导得出以下结论:
(1)A贷款时并没有主张扣减该款项。该笔款项支付时间在前,而A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间在后,购房人在已多付房款45万元的情况下,其在办理贷款时必然先扣减再核算出贷款金额。
(2)A并没有提出以该45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A在签订合同后分多次支付购房的首付款,但直至首付款均全部支付完毕,A亦没有提出来此笔款项是多付的房款。
(3)按A的说辞,其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及总价十分清楚,没有必要多付该45万元款项。
由上可知,A提出该45万元系多支付的房款不能成立。
法律
三、用归纳法验证结论
1.B与A任负责人的C之间另有广告业务关系,为合理减少应缴税费,双方遂协商将房产单价调整为21821.73元/平方米,房款总计为2350200元,与实际成交总价2800200元正好相差45万元,在B支付C广告费用当日,该部分购房款由A按B的指示汇给案外人。
2. B提供一组与其他五位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涉为同一幢同一层的房产,且签约也是在同一时间前后,单价均为26000元/平方米,以证明原B双方并非合同形式上的21821.73元/平方米,而是26000元/平方米。。
3.B支付C公司45万元广告费后,A随即按B的指令汇出45万元房款,说明款项收付均系按双方的事先约定进行,且经过双方精密的核算,不可能出现A多付房款的事实。
4.A诉称其多付的房款45万系“应B要求,支持其回笼资金缓解暂时资金压力”,该陈述不仅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也与A自己提交的B年底资金充裕的证据相悖,更与其主张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不符。
5.两级法院均认为A诉称的事实与常理不符,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45万元为缓解B公司的资金压力而多给付,而B所主张的该款项系A用广告费充抵部分房款,双方调低房款的目的系合理避税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据此均驳回了A的主张,

四、余论:论证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条规定将法律人的技能要求,从机械法学,上升到自由心证的艺术层次,为法学这门古老的学问增添了迷人的色彩。
所罗门王审理一起命案: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婴儿,双方争执不下,她们去找所罗门王裁判。所罗门王下令,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人一半。一个“母亲”说,太公平了!而另一个则说,我不要孩子了,不要把他劈了!所罗门王立即判断出,谁是真正的母亲。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职业不只需要知识,更需要人生的智慧。而人生智慧,正好也印证霍姆斯大法官之经典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我们这些法律实务者,每天案牍劳形,遇到的多是普通人普通的纷争,仅就案件本身而论,似乎价值并不大。但如果要总结一下案件代理的心得体会,让人感觉颇有意义的,就在于法律人通过法律思维,运用逻辑与日常生活经验,将案件事实抽丝剥茧,明明白白地展示出来。——专业性与趣味性,本可以并行不悖,此论亦绝非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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