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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明确,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对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01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形势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情势变更原则入法,可以有效地做好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除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外,情势变更亦有适用的空间。特别是对固定价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空间更为广阔。

02企业在签订建设合同过程中风险控制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变更解除前设置了一个前置协商程序,协商不成,经当事人请求,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情势变更原则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变更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社会利益平衡和价值公平公正。三是固定价款合同除可以约定对涨跌幅度范围进行调整外,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
03避免无效合同造成的投资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不规范竞争,长期存在着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造成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民法典》适当加大了违法者的合同风险,有利于减少违法获利的现象,符合法律正向引导价值。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但人、财、物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民法典》中规定“工程验收合格”,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变化扩大了工程款结算的范围,特别是对烂尾或未完工工程的结算予以了支持,只要验收合格,不管是否完工,就应该支付工程价款。《民法典》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参照”而不是“按照”,因此作为承包方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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