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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的法律问题
首先,应区分两种法律关系,即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婚姻关系的取得以结婚登记为前提。

      在这里注意区分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如果双方只是共同居住而未进行结婚登记,因不具备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婚姻关系不成立。双方共同居住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其次,亲子关系的取得不以生父母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现行的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歧视。亲子关系的取得以血缘关系为前提,而这种亲子关系无法通过协议消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都有教育与保护的义务,同样,子女对生父母也具有赡养的义务。

       最后,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一样,都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未婚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2016年1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意见》提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律师说法】
       婚姻与事业是人生中的两件大事。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人们都盼望佳偶相伴,事业有成。有的人从恋爱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而有的情侣因为各种原因选择分手。恋爱期间怀孕流产、未婚生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男女双方应该为子女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这种环境不仅包括物理环境、也包括男女双方的感情融洽,这些只是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只有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称得上是完美的婚姻关系。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前,要做好登记结婚和心理上的准备,进行有计划地生育。

       其次,当双方未领证,确实无法走到一起,但子女已经生育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我们不能歧视非婚生子女。法律规定,子女可随父落户,也可随母落户。非婚生子女如果想把户口落在男方,则需要进行亲子鉴定,从而证明亲子关系。如果是婚生子女户口落在父亲男方,则无需亲子鉴定,因为婚生子女推定与男方具有亲子关系。如果未婚生子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最后,未婚生育的子女虽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无论是从子女成长角度、还是从我国法律角度、亦或是从传统道德角度,未婚生子的行为还是不值得提倡的。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每一对父母的牵挂。孩子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孩子归属与爱的需求与父母双方的关爱密不可分,父母双方应用爱来浇灌孩子成长。如果说未婚生子挑战的是大众的道德底线,那么生育之后又弃养挑战的是法律底线。所以,男女双方在孕育子女前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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