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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借款到期而刘某无力偿付,王某提出用刘某之车拍卖还款,但是车辆在赵某处因欠维修费而无法取回被留置。此时轿车拍卖价值只有18万元,刘某享有的抵押权,李某的保证义务,赵某的留置权的实现以及顺位产生立纠纷而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首先,债权20万元的担保有两个:轿车抵押以及保证人,此时的实现顺序:抵押权和保证同时存在,如果没有约定,则优先启用债务人本人的物保,不足部分再启动其他的物保和人保,所以应该先用轿车的拍卖价款偿付欠款,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李某承担即可;
其次,在实现债权时又产生了车辆维修费欠付而被留置,此时车辆上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如何实现?虽然留置权产生在后,但是由于留置权所保障的债权主要为自然人的劳务费用因此法律规定: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除非留置权人再次设置担保物权);
综上,本案的纠纷解决方案:奥迪车拍卖18万元,首先支付赵某维修费1.2万元;余款16.8万元支付王某的债权,不足部分3.2万元由保证人李某支付给王某,至此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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