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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孕按照2种分类标准:完全代孕与部分代孕;无偿代孕与有偿代孕。
完全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无血缘关联,即租宫不买卵。
部分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有血缘关联,即租宫买卵。
2、代孕处置3种态度:完全允许,附条件允许,完全禁止。
完全允许: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允许所有形式的代孕。
附条件代孕:加拿大、瑞典、英国、比利时、荷兰越南、澳大利亚允许非营利性代孕。
完全禁止:中国、日本、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
3、代孕在我国仍然没有上升为法律管辖范畴,当然此处所谓“法律”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法律,代孕只是在原卫生部(现卫健委)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加以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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