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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喝酒开车案例分析
2018年9月17日,冯某某酒后驾驶大众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害,被害人邓某某受伤。

[案情简介]
经检测,冯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209mg/100ml,交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10月17日以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想要提出上诉,于2018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指派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的二审辩护。
二审期间,主办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厘清了二审辩护思路。本案二审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充分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收条》。由于被告人家属因故错过了一审开庭,没能及时将赔偿谅解这一重要事实反馈给一审法官,导致一审判决未能对全案综合考量。掌握了上述信息,承办律师立刻与二审法官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把《谅解书》和受害人出具的收条递交二审法官,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二审辩护意见。尽管没有提交赔偿谅解的证据是因为被告人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但该事实毕竟存在,赔偿谅解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二审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减轻了刑期。
[二审结果]改判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
 酒驾
[案件点评]
本案其实就是一桩普通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也没有问题。但判决后有新证据足以对量刑产生影响,二审法院最终还是以真实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本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家属有以下指导意义:
一、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法院通过审查案卷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二、法院开庭会通知被告人的亲属,参加庭审人员尽量比通知的开庭时间至少提前半个小时到达法院,特别是在候审区仔细听书记员的通知。当前法院案件多,进入法院一般都有安检,当事人自己很难直接进入法庭。
    三、刑事案件中,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定罪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量刑还是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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