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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平好就一定有抚养权吗?
刘先生与刘女士结婚5年,育有一子小刘。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其作为教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

【案例简介】

而刘女士不同意小刘跟随爸爸生活,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刘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刘女士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刘女士生活在一起,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离婚后继续随刘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

【律师说法】

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学历高、条件好就一定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

该条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设置了3个年龄段,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个阶段是“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法律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一定是由母亲抚养吗?答案当然是不一定,法律只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是由母亲抚养。现实中会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母亲此时患有重疾,生命堪忧没有精力照看子女,或者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有可能发病时伤害子女等。此时,子女不宜由母亲抚养。

第二个阶段是“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改变了以往可能还会考虑父母双方利益的做法,完全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那如何体现“最有利”这一原则呢?法官裁判时会对父母双方的情况进行比较,比如是否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和经济条件让子女生活无忧、是否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是否有良好的品行、有无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家庭暴力倾向、老人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参与度等,都是法官衡量的标准。

第三个阶段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当父母双方争执不下时,要让未成年人自己向法官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愿望,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离婚产生的影响,已经有了识别、判断和预期能力,可以自己独立做出更愿与谁一起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愿将是法官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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