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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以考核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员工还真没那么“任性”,如果你是公司的HR,你至少要考虑两方面的:
其一,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客观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强调明确是因为需要辨明是非,强调客观是因为需要对事不对人。一般这种明确性与客观性需要履行民主程序达到,简单的说,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得认同这个标准。
其二,入职前是否如实、全面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标准。这就要求公司不能搞暗箱操作,也就是说,苹果就在树上,有本事就摘走,没本事就人走。这也是对考核标准公示程序的要求。
公司的义务,就是劳动者的权利呀!聪明如你,就不用我多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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