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夫妻离婚后一方(多为女方)被另一方(多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巨额债务砸中而失去财产或者从此背负巨额债务的冤事屡次出现,个别案例导致莫名背债一方倾家荡产,旁观者往往一声叹息。
按照过去的司法解释,法院这样判决没有错,受害人只能怪自己嫁错了人。但是,这样的情况在21年1月1日后将得到根本的改变。因为,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的规定表明,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是主要依据,其次则要看举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