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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上启下、兼顾传承与创新的《民法典》,她综合考虑到过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起到一个囊括总结、定纷止争的作用。
其中关于婚姻编、继承编的规定也是如此。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与既往司法实践的总结,《民法典》对于过去的《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部分增补完善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从《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及新生司法解释之间的对比,与大家简单探讨一下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界定与继承新规的变化,以及对于新的规定会对我们购买的保单产生何种影响。
首先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立法变化。《婚姻法》与《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可见,与原先《婚姻法》仅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相比,《民法典》以法条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这并不完全是一个新的规定,熟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朋友应该知道,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最高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三中已经逐步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商业保险的发展与人们保险理财意识的提升,保险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基本的损失补偿、风险保障等功能,一些派生功能像投资融资功能也随着商业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与金融投资市场的需求慢慢为人们所青睐。
而如今通过《民法典》进一步总结明确的这一规定,也势必将会对夫妻之间或个人购买的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产生一定影响。
诸如像投资连结险、分红型年金险等带有投资性质与功能的保险产品,在进一步明确投资性收益也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也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带有投资性质的保单,在婚后所产生的投资性收益,倘若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话,由于法条明文规定,该部分投资性收益也势必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界定的新规变化。《婚姻法》与《民法典》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可见,过去《婚姻法》仅规定对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受损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险赔偿金等系列赔偿与补偿金并未作明确规定。
而《民法典》此一举,明确了夫妻一方由于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金都归于受损害方的个人财产,这也将会对未来司法实践中关于这方面的财产归属问题起到一个定纷止争的作用。
由此规定可知,一方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应当是包括人身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的。所以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也应当是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还有近日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民法典》继承编新规:“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的话题,也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关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权。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由此新规可见,被继承人死后,如若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作为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而这一规定,对保险有何影响呢?
在往期严嗲说财富我们有和大家探讨过保险受益人制度,也讲到过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与约定受益人“过于详细”而事故发生时因变动而视为未指定受益人这两种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纳入法定继承序列。
由此可见,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被保险人的侄子侄女或外甥等也有可能通过代位继承而取得被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的保险金。这也是民法典时代下大家购买保险时可能需要考虑到的一个点。
总览上述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民法典》的新规体现出来的对婚姻中财产弱势方、遭受人身损害方利益的保护,以及其对于老龄化社会遗产继承范围的扩大、避免老人遗产继承落空的良苦用心。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她散发出慈母般的法律温情照耀在每一位普罗大众的身上,用她公平正义的目光注视着我们每一个社会民事行为的主体。为这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进步营造一个优良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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