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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之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生育津贴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可以在离职时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生育保险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三、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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