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守法普法> 资讯详情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处理
当事人遭受的工伤确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这就产生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前言

但由于工伤赔偿属社会保险范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区别,二者依据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的主体、伤残等级确认的机构、解决纠纷的途径、举证责任、赔偿项目等诸多方面均显著不同。同时,现行的法律规范未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界定。结合案例分析,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具体到各类赔偿项目中各有区别,下面我们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宋某因在工作时遭遇车祸,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宋某承担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宋某申请后认定为工伤,此时就发生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工伤

分析
首先对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不能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且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不能获得重复赔偿,在民事赔偿中未全部获得赔偿的部分,应当由工伤部门赔偿,若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申请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用劳动法律关系来调整。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不冲突,法律没有禁止已经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当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两种法律性质,可以同时获得。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被告公司未依法为宋某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宋某因工伤事故而产生的相关待遇损失应由被告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

总结
在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7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