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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离婚冷静期
【法条链接】
《民法典》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也是婚姻家庭编引发热议最多的一条。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并不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起算点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这首先要求离婚的双方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在经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离婚冷静期才开始起算,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申请。如果前述三十日届满,双方仍坚持离婚,则应当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如果双方逾期未申请或者非双方共同到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2诉讼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解读
离婚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不适用前述的离婚冷静期,但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先组织调解,如果确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实践中法院对于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所以经常会出现“久调不判”或“久判不离”的现象。针对此,民法典增加了本条第五款规定,法院判不离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离。此外,针对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符合这五种的情形的,即使当事人有过错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判不离以后6个月当事人就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否判离还是要看法官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民法典出台前,如果法院坚持认为感情尚有修复的可能,当事人即使多次起诉离婚,仍然可能离不了,但民法典生效后,为离婚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第一次判不离之后,只要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再次起诉离婚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张某以其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由起诉离婚,但张某的证据不足以支撑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院判不离之后,张某与配偶分居一年,再次起诉时如果援引本条第五款规定,则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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