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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与B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三个月的网络恋爱了解后,双方均有结婚意愿。相约于2017年7月7日到A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是A与B在约定日期当天,上午领取结婚证,下午便购买了房屋,但出资均由A个人承担,B因婚姻关系则登记为共有人。一个星期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B向法院诉请离婚,依法分割房产。所购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呢?
争议焦点
所购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的房产虽登记在婚姻双方的名下,但实际的出资人是A个人婚前款项所购得,双方虽登记为夫妻关系,但并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即没有共同生产生活的条件,也并不具备产生共同财产的时间和空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单纯的依靠登记记载片面认定归属。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是登记公示效力,应回归到婚姻关系的实质来加以认定财产的归属,同时该房产系A为成就婚姻关系而购置的财产。因此该所购房屋应认定为A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分割。
律师提示
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是平等的,双方应相互扶助,共同进步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企图通过婚姻获取利益的途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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