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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孩子2周岁以内的
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没什么选择权,而实践中也一般会将抚养权裁给女方。
但是,请记住老杨的这句话——有原则就有例外。
有什么例外情况呢?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如下几种情况,即便孩子未满2周岁,仍可以将抚养权裁与男方: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
二、孩子2周岁以上不满8周岁的
先调解+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的原则作出裁判。
因为孩子抚养权确定后,抚养费及探视权就相对确定了,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在给付抚养费及履行探视权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般法院会极力促成“调解”,这可不是“和稀泥”,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三、孩子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
重点:询问孩子的意愿,无意愿或无法表达意愿的,根据前述第二项的标准裁判。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对儿童自主意识的尊重,其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原婚姻法都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这次民法典的修订,也延续了这一精神,只是将应当询问的标准从以前的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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