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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抚养权归属的变化
通过对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考虑因素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审判实务主要存在考虑子女现状、综合考虑等现象。

审判实务中对二周岁以上到没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民法典实施之前规定为10周岁,民法典实施之后为8周岁)判决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一、以未成年子女现状为由判决该子女随现在生活一方的占比最高约占一半。

多数案件中法院直接以“现状”为理由判决抚养权归属,在考虑其他因素时也会提到子女的生活现状作为辅助理由。法院考虑的子女的生活现状不仅包括子女目前随哪一方生活,也会考虑祖辈对照顾子女的影响,还包括不改变子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等因素。

二、依据双方住房经济情况、 性别因素、能提供的教育环境、原、被告各自的工作单位、收入水平、居住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约占20%。

法院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子女的成长需要、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确定原、被告离婚后子女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三、以子女年龄幼小为理由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母亲的占比约为 16%。

法院对于“年龄幼小”的理解各不相同,大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两周岁到五周岁的孩子仍然属于年龄幼小,由母亲照顾更好。

四、以一方有过错为由判决子女由另一方抚养的占比约 6%。

判决认定的过错原因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婚外情,家庭暴力,阻碍子女受教育或者阻碍子女与另一方联系,服刑,明显无责任心等情形。

五、以一方有对子女抚养的有利因素判归该方抚养。

对子女抚养有利的因素主要有:比如一方为教师的、或者一方有更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固定住所, 或者该方父母也有能力帮助抚养而判决子女。

六、一方有不便于抚养子女的条件而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不方便因素主要是指没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收入或者患有疾病以及在国外、外地工作等情形。

七、以性别为由判决该子女随同性一方的。

比如考虑男女孩的生理特点,与父亲或者母亲沟通更为方便,故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抚养权

八,以一方另有子女为由判决抚养权归另一方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作为离婚纠纷案件抚养权争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可以作为抚养权认定及抚养权变更的定案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是考虑一方为什么适合抚养孩子,另一方为什么不适合抚养孩子等两个维度来确定抚养权的最终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合与不适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对是否适于抚养孩子起到法律上的指引作用。作为抚养权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应结合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当事人收集对本方有力的证据,后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内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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