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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财产转移孩子名下,就能逃避债务?
“老赖”们将财产转移到其家人的名下,即使是在负债的情况下也不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血汗钱有去无回。

因此很多人动了歪念头,认为如果将家庭的财产都转移到孩子的名下,那么无论在外面欠下多少债务都没有问题。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因公司人格独立,所以如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发生混同,在公司破产的时候只能执行拍卖公司的资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孩子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具有合法经济来源的,则该财产认定为是家庭的共同财产更加合适。当一个家庭因经营生意而负债,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等重大价值的财产转移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依旧可以执行这些财产,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

小王和小红两人通过生意合作的机会相识,随后双方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小云。婚后两口子办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一起经营钢材生意,家庭生活开支也全靠这门生意维持。随着钢材生意逐渐步上轨道,小王和小红在一线城市先后购买了3套商品房用于办公。

后两人为了扩大生意规模,便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运营资金不够的时候还大额向亲友借款。不料好景不长,生意开始下滑,两人经营的钢材生意从一开始日进斗金到现在负债累累。小王深知如此发展下去,将会亏损更加严重,而且已经频频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所以小王便和小红商量将3套房产全部过户到正在读高中的女儿小云名下。

两人认为将名下的房产全部过户小云名下,自己就可以安心当“老赖”,所以便开始消极应诉,拒不出庭。很快,各债权人就拿到了胜诉判决,并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小王和小红认为自己名下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便展现出一副无所畏惧的样子。
老赖各债权人得知小王与小红的财产都转移到了小云的名下,便以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家庭成员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小王与小红不服法院判决,便以小云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就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在本案中,小王和小红在负债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孩子小云名下,而小云本身仅仅只是一个高中生,案涉的3套房屋已明显超过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且案涉的3套房屋均用于钢材生意的经营,因此,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债权人申请执行合法有据。

如今,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逃避债务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趋势之下,基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财产转移已经失去逃避债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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