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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常有咨询者问到,婚内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编列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64条以及当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供咨询者参考。

(2018)辽01民终1305号离婚纠纷,夫妻离婚时一方提出其信用卡下欠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另一方共同承担。

裁判要旨: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原告提供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断消费、还款累计的,且均为小额支出,应认定为日常消费所导致的债务,一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截至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周某名下所欠中国光大银行12522.28元、中国招商银行25009.24元债务,为日常消费所导致的共同债务,并判决由双方平均负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周某上诉要求的一审开庭后至二审诉讼期间又发生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银行卡欠款

编者解读:该案属于民法典第1604条所指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的离婚纠纷中,只要举债配偶以信用卡交易明细显示的开支证明为家庭日常消费所负,即为共债;相反,如果配偶一方只是称其有信用卡负债,却不能提供交易明细证明,则通常法院不会认定为共债。该案周某在一审开庭后至二审诉讼期间发生的消费,处在离婚诉讼的特殊期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此时因夫妻关系处在拟解除的阶段,通常法院不会再认同为家庭消费开支。

(2020)鄂0502民初372号,信用卡纠纷,银行作为原告起诉举债方和非举债配偶(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还款。

裁判要旨:本案信用卡申请表中无被告二的签字,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结婚证,仅能证明被告一办卡时和被告二系夫妻关系,无法证明后期的信用卡消费项目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信用卡债务,属于被告一的个人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还款的观点,本院难以支持。

编者解读:本案因只有配偶一方签名,故夫妻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所以债权人只能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两个角度寻求认定为共债,可惜债权人在款项放出后,通常很难掌握债务人的资金流水或用途,所以对债权人来说,最有利的时间是在卡表申请时的夫妻共同签名,作为风险防范的最有效手段。错过这个风控,则后续相对被动,但不排除债权人能够通过持卡人的资金流水以及持卡人夫妻关系期间的资产变动等因素而认定为共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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