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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企业扣款是否合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已经废止。司法实践,绝大部分地区仲裁及法院均不认可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的经济处罚。但法律并不禁止针对劳动者进行绩效奖金等部分进行扣减。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因过错给单位造成相应损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并有权从每月工资中做相应的扣除。如直接对于违纪行为进行扣款或罚款仍存在巨大风险。建议谨慎给予劳动者经济处罚,避免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关于用人单位扣款5000元问题,因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私自将车辆开回家,劳动者也承认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19日,王某入职天津某运业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29日至2010年6月2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截止日期到2011年6月28日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6月29日,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显示,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将处以2000至5000元的罚款。

2017年11月,王某书,近月内,回公司加气后,将车开回家,修车后,也将车开回家,这样给公司造成损失,通过公司领导的批评教育,使我认识到这样做极为错误,私自将车开回家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如果在外发生问题,将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是极不应该发生的。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天津某运业公司对王某在提及的行为罚款5000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劳人仲裁字[2018]第237-1号裁决书裁决单位支付王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扣款5000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14459号民事判决单位不需返还王某扣款5000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7080号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单位不需返还王某扣款5000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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