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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小结
  当下,朋友圈都能看到很多好看的照片,这也造成了一个问题:因为好看,可能被盗用。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丈夫系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丈夫。经营部与某服装品牌贵州总代理签订有《加盟协议》,出售该品牌服装产品,由原告负责具体运营。
     在日常经营中,原告将自己试穿该品牌衣物的照片分享到朋友圈等作为宣传。2018年8月初,原告的顾客告知原告,在淘宝网上面有原告穿着该品牌的照片。经原告在淘宝网查看,发现名称为“某C”的店铺盗用原告照片用于店铺产品宣传,该店铺也是出售同一品牌产品。经查询,“某C”店铺的经营者为被告解某。
     据此,原告以店铺“某C”未经原告允许,盗用原告照片用于店铺经营宣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解某应承担责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淘宝网的运营者,也应承担相关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损失15000元;3.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生效判决

1.解某(店铺“某C”经营者)向杨某赔礼道歉;
2.解某赔偿杨某损失若干元;
3.解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1.及时、完整固定证据。
     当事人来咨询我们的时候,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核实看看盗用照片的页面是否已经删除。如果还在,一定要及时、完整(能看到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固定证据。否则,侵权照片页面下一刻可能就被删除了,这无疑会造成举证方面的诸多困难。

2.肖像权纠纷中,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律师费的收取要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判决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与律师费一致。律师费是否在合理范围,可以参考律师协会等公布标准;律师费的证据是否充分,可以从律师费的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这“三流”去准备。
肖像权

3.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要主张:得到支持了是意外的惊喜,未获得支持也是理所当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能获得支持的。在公报案例《周星驰诉中建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一案中,原告周星驰诉请的“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元”这一项诉讼请求就未获得支持。但在笔者参与办理的该案例中,可能法官是基于引导人们相信法治的角度考虑,判决支持了。

4.不管是被告代理人还是原告代理人,要求原告参加庭审,以便侵权图片与本人进行比对。
     笔者也是第一次参与承办肖像权纠纷案子,原告当时没有参加庭审,法官说“原告本人不来怎么比对侵权图片上的人跟原告是同一人?”好在现在科技发达,通过微信视频进行了对比。

5.如果查不到侵权店铺经营者信息,先起诉平台,平台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后,再将其追加为被告或者重新起诉。
     刚开始我们试图通过淘宝网客服查询侵权店铺经营者信息,但都没有成功,只好先起诉淘宝网,然后淘宝网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后,再将经营者追加为被告或者重新起诉。

6.有时候客户对法治的信仰比我们更坚定,要充分听取客户意见。
     作为首次遇到的案件类型,笔者参与办理此案,一方面是客户维护自身权利的强烈欲望,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做难事必有所得”的执业信念。通过两次起诉、两次开庭,并在庭后及时提交代理词为法官提供法条指引参考,最终获得不错结果。客户不仅是上帝,也永远是我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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