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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已收藏品味,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仅属千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
但是,考虑到创作的过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家庭开支或家务劳动,其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进行处理。根据《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 15 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补充知识产权收益的定义:“知识产权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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