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婚姻热点> 资讯详情
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何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已收藏品味,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仅属千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
知识产权
但是,考虑到创作的过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家庭开支或家务劳动,其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进行处理。根据《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 15 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补充知识产权收益的定义:“知识产权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 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9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离婚律师公众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