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婚姻热点> 资讯详情
野鸳鸯因重婚被判刑
2003年9月5日下午,在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旁听席上只坐着一位中年妇女。而在她面前并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一对男女,其中的男子就是他的丈夫。

   这对男女因犯重婚罪正接受法律的审判,他叫项广,她叫庞仁玉。1977年1月项广与倪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一名;1994年11月庞仁玉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也生育儿子一名。虽然二人同为萧山人,在1996年底前并不相识。那么究竟二人如何走到一起的呢? 
相识 
    据庞仁玉讲,那是在1996年底至1997年初,因为她与项广的妻子是同事,在一次去项广家做客时与项广认识,并对他产生了好感,1997年10月,项广乘妻子不在家时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久,她就怀孕了。之后,庞仁玉来到浙江嵊州市暂居,并将自己怀孕和已有配偶的事情告诉了项广。1998年7月,庞仁玉在嵊州产下一女婴。此后,项广每月都从萧山赶赴嵊州,与庞仁玉同居共宿,通常于次日返回,并不断支付被告人庞仁玉及女儿生活费用。1999年1月,由项广出面帮助庞仁玉在嵊州市某地购买了住房一套,供其与庞仁玉及女儿居住。2000年3月,庞仁玉与丈夫马某离婚。 
 事发 
     渐渐地,项广与庞仁玉的事情也引起了项广妻子的怀疑。2000年4月,项广的妻子通过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查到了项广与庞仁玉在嵊州的住处,并赶了过去,庞仁玉被迫携带女儿离开嵊州来到上海躲避。之后,项广得知此事,赶到上海交给庞仁玉生活费二万元。2002年5月,项广的妻子以项广与庞仁玉犯重婚罪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审查后,于同年8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2年11月,项广来到安徽省广德县某公司工作,12月,项广将庞仁玉及女儿接到广德在一招待所租房共同生活,直至2003年5月归案时止。 
另外,2003年5月7日,庞仁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要求其通知项广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项广在接到庞仁玉通知的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婚
 判决 
     经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项广、庞仁玉在自己已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在异地组织家庭,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且系共同犯罪。庞仁玉的辩护人辩称庞仁玉系自首,经查庞仁玉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不能认定为自首。项广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庞仁玉在庭审中交代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诚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项广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庞仁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当法官宣读完判决后,坐在旁听席上项广的妻子放声大哭。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诉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对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7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离婚律师公众号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