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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法律的联系之P2P案
 法律人做久了,慢慢尝试着去思考创设法律的联系,你与对方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关系,但如果你一定想要与对方之间有法律关系,要如何做?

    小明与小虎为高中多年的好友关系,小明向小虎所开设公司的P2P平台投资30万,约定月利率一分,借款期限三个月,至第三个月时该平台未能还本付息,小明去全国各地实地查看了实际借款人的公司全部为空壳公司,债权无望。
P2P

    小明遂找我咨询如何挽回损失?

   债务人没钱无非是列老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但在债务人部分为空壳公司、部分为不知下落的自然人情况下,其实这个案子就已经走进了死胡同。

    P2P案从真正的本质来讲不是投资类纠纷,并不是你亏了就无法再要回的(那是股票),它真正的本质为借贷法律关系。

   小虎为该P2P公司的法定代表人,P2P公司为居间介绍人,即使该公司在协议中约定了该公司不承担任何的担保和还款责任,难道这么一约定,这公司真的就能跑掉么?(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

    小明这个案子最终一审、二审胜诉,小明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最早一批拿回执行款的,毕竟P2P暴雷,蛋糕不多,先拿先走(还好法律人发际线坚强,法律人要学会任何案件压身不压心)。

   很多案件,其实跳出自己的惯有思维,一个胡同走不通就走第二个,如果没有法律联系,法律人要学会去创设有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让其它有责任主体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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