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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提供银行卡:涉嫌帮信罪的法律分析
银行卡是个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一般是不会给别人的。但有人为贪图小利,去银行开户,再转给别人使用,而别人拿去诈骗洗钱等,则提供银行卡者涉嫌“帮信罪”了(转让实名手机,亦同)。

近日媒体报道,11月中旬,安义警方得到线索,特大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利用多张银行卡洗钱。警方锁定了三名嫌疑人,竟然是在校大学生。这些学生交代,有人让他们去开银行卡,每张可以赚500元,办卡后绑定手机支付宝进行转账。起初,他们对频繁的巨额转账有过怀疑,但在利益的面前选择了继续。目前,三名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已被刑拘。

关于“帮信罪”,简单理解就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电信诈骗中尤其多,譬如提供银行卡、提供服务器、解封被冻结的诈骗微信等。没有这些帮助,网络诈骗不能实施或很难实施,所以帮助犯要被处罚。司法实务中,对于帮助犯,如果介入具体诈骗过程的,则是诈骗共犯;如果没有介入诈骗过程,只是提供单纯帮助的,则从诈骗中单独分离出来,定帮信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通风报信

由上可知,不可有意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因为别人拿银行卡去违法犯罪是可预见的。如果是无意中提供银行卡,譬如求职过程中被办卡使用,则主观上没有犯意,不构成帮信罪。生活中,最多的是为贪图小利,就转让银行卡,而且自以为没有参与之后的违法犯罪,是无罪的。这小聪明会铸成大错,因为人头账户是诈骗中的重要一环,提供账户是为犯罪加功(唐律疏议中的加功,是指起到必要的作用),故是要被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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