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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收入较高,由于家中经济条件较好,在购房时一次性付款,王某公司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就一直没有使用。金某在一家超市工作,超市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金某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得知王某的公积金账户内有18万元的余额,金某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王某认为该款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本案中,王某所在公司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款项系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可要求分割。
一般在这种情况下,金某可以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余额归王某所有,王某向其支付截至目前账户余额的一半作为补偿金。
提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除了购买房屋时须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平时不会提取,因此在财产处理过程中,极易忽略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分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其账户没有可转让性,在分割时只能支付相应的对价,不可对公积金账户进行处分。
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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