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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同中的隐形授权条款
 小编代理一起设计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
     该案件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一条款表述为“乙方刘某已跟甲方负责人李某充分沟通总体要求和功能定位……”,另有条款约定“如因乙方原因,设计方案数次沟通仍不符要求或无法进行,中途停止项目设计,或在合同有限期内未完成项目设计,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整个项目完全由合同中“甲方负责人李某”与乙方沟通,甲方公司的意思均通过李某与乙方沟通,李某实际沟通的内容与甲方公司的意思没有保持一致,甚至相反,比如“甲方公司认为乙方的设计不符合要求,但李某并未告知乙方”、“甲方公司认为乙方进行修改,但李某并未将具体修改的要求和内容告知乙方”、“甲方公司因乙方设计不符要求通知解除合同,但李某并未告知乙方”等等。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合同法
分析:
      该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人李某”的条款,构成一种隐性的授权,虽然其仅仅是甲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负责人,但“约定有效”,至少该合同履行上,李某作为甲方公司负责人身份出现,其行为具有代表甲方公司行为的效力,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但根据该条款,法院极易认定其行为具有代表效力,这种条款构成一种隐性的授权。其二,甲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严格管控,除李某外,没有其他方式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导致合同履行中的意思表示未能真实、正确的传达给相对方,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
       一、避免隐形。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出现产生任何可能隐形授权的条款。
       二、明确具体。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应当明确、具体,排除非约定方式的履行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直接表达。公司的意思应明确以公司的意思直接表示给相对方,不能简易的通过公司工作人员转达,避免出现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传达、错误传达等带来的风险。比如本案中,甲方公司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意思和要修改的具体意见、因不符合设计要求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等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专递给相对方,而不是通过李某传达。
       四、对事不对人。公司应严格合同履行主体,回归事情本位,而不是将事情交代与人就可以了,比如本案中甲方公司对合同履行---公司的事情没有正确对待,履行环节各阶段均没有“对事”,而是“对人”,法律上应该是“乙方---甲方公司”,案件中却成了“乙方---李某---甲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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