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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三和李四2008年开始恋爱,次年年底举行婚礼,张三给付了彩礼10万元,但因为身处农村,对于结婚证没什么概念,因此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李四生育长子,2012生育次子,后因生活矛盾无法调和两人分居,孩子一直随父亲生活。2019年7月,因双方已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张三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并要求李四返还彩礼。
据查,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总费用为170707.38元,其中张三出资75500元,李四出资95207.38元。
关注过此前我们对介绍彩礼的推文的话,或许可能有些印象,彩礼通常指的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所以如果没登记结婚当事人请求返还,法院好像应该支持。
这个说起来也没错,但它只是最一般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类似情形的考虑已经相对完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此作出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虽未领证,却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两人还同居生活近十年并育有两子,这在实质上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小王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这笔钱实际上已经尽数用于家庭支出了,综上,法院对张三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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