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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积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这条规定,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申请离婚必须至少两次前往登记机关,才能成功离婚。首先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第一次申请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双方仍然均同意离婚的,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经登记机关同意办理离婚证,才能真正解除婚姻关系。而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或者冷静期满30天内没有到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都无法成功离婚。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在于,离婚冷静期的出台使得协议离婚难度增大,对于问题家庭中(比如存在家暴、吸毒、虐待的家庭)的受害者一方更加不利,而绝大多数问题家庭的受害者均为女性,婚姻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时间和成本,使得问题家庭的女性婚姻处境更加艰难。

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并非一无是处,更不像一些言论所述仅仅是为了降低离婚率,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至少能够减少冲动结婚和冲动离婚,并且能够促使准备离婚的女性对生活进行思考和安排,具体理由如下:

一、减少冲动结婚。

由于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许多人对于婚姻以及爱情的观念不再像从前那样谨慎,“闪婚”在一些青年男女中流行,因为许多人认为“过不下去大不了离”,而真正结婚之后,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至走到离婚,而许多情况下,即使冲动结婚,一方感觉到不合想要离婚时,也并非能够立即离婚成功,因为协议离婚必须经双方同意才可以,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就只能通过诉讼才能离婚,就目前的法律实践而言,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第一次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必须到半年后再次起诉。

因此,如果冲动结婚后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漫长的诉讼达到离婚目的,所以一些持有“过不下去就离”的想法本身实现起来并不简单,现实中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但由于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司法实践并不了解,目前冲动结婚后出现问题婚姻的情况仍然很多,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协议离婚的成本增高,促使人们在考虑结婚时更加慎重,会减少因为仓促结婚而引发的悲剧,进而对于结婚会更加慎重。

二、减少冲动离婚。

现实生活中,因为双方性格冲动离婚的其实是少数,反而有很多是自尊心比较强的女性,在发现丈夫出轨后,认为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不愿意委屈求全,想要快刀斩乱麻结束现状,从而选择立刻办理离婚手续,甚至来不及清楚地调查对方的资产。

而这样做的不利后果很明显,对于出轨家庭而言,一般出轨一方已经对于未来做了万全的准备,可能早已经开始悄悄转移资产,被出轨一方愿意快速离婚反而是对出轨方和第三者的成全,而当前协议离婚无冷静期的情况下,在民政局直接领取离婚证即可,往往被出轨方在快速离婚后,才发现出轨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实有资产转移或者其他资产尚未分割的情况,此时,如果想要对这些资产继续分割,就必须提起诉讼,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被出轨一方通常在婚姻中是百分百信任另一方,并未在生活中关注或者提防对方,导致在证据收集上往往很不利,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追回自己应得的财产。
冷静期

三、给予准备离婚的人一定时间思考,安排离婚后的生活。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女方孕期或者哺乳期出轨,部分女性为了生育辞职在家,在冲动离婚后,发现自己不仅没有了经济来源,还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前夫与第三者因为被出轨方冲动离婚,反而节省下许多时间和精力,奔赴新生活,留下被出轨者一地鸡毛,不仅要面对精神伤害,还要面对经济问题。由于与社会脱节太久,如何找工作、能找怎样的工作、如何在工作的空余兼顾照顾孩子,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有必要的,对于被出轨一方,可以借此时间对婚姻和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对离婚后的生活进行妥善安排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届时如果男方不允,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离婚。因此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对于女性而言,是有一定益处的,只是由于当前规定刚刚颁布,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后续需要国家机关对于相关具体实施实现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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