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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探讨
男女双方离婚时,往往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其中一方,另一方支付生活费的方式进行养育,但如若办理离婚登记后,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出于各种考虑,希望变更抚养权,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又是如果判断的呢?笔者分享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供参考。

该起案件中,男方与女方办理登记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后男方反悔,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己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应当确认其效力,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即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婚生女亦随女方共同生活,已经适应现有生活和环境,女方也很好地承担了抚养婚生女的义务。男方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应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虽男方提出因工作等原因女方对孩子照顾不当,且因女方居住、经济状况变化等继续抚养婚生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男方更加适合抚养孩子。但根据查明事实,女方离婚至今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且婚生女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亦未能举证证明女方存在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故其上述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从维持婚生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继续随女方共同生活更为适宜综上,男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驳回了变更抚养权的诉请。
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就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法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主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出发,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沟通,只要满足特定情形,即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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