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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的商标性应用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显著标志,可以让消费者把商品与服务和特定的生产商或者服务商予以强联系的标志,是此商品与彼商品,此服务与彼服务加以区分的标志。 

01商标的应用

商标侵权所指的商标应用仅限于商标性应用。那么,很多人会感觉商标还有除了商标性应用之外的应用吗?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问题。但是实际上还真的有。我们就以一个大家都非常熟悉的商标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商标除了商标性应用之外,其实还有描述性应用。特别是商标的文字有其他含义的时候,描述性应用更是非常普遍。我们以“百度”商标为例来说明下。

百度不仅仅是某种互联网服务的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已经把“百度”这个名词当做“搜索”的代名词在使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说的“去百度一下”,实际上未必都是真的在用“百度”的搜索引擎,也可能是其他搜索引擎。在这个时候,其实“百度”作为动词使用,含义已经发生了改变。日常生活的口语这么说自然没问题,但是当某款产品也如此宣传,特别是某款百度品牌的竞品在宣传中,对“百度”这个词也是这种用法,就可能引发争议。如果百度公司对此不加以关注,很可能最终让“百度”这个商标失去显著性。

商标最大的特性是显著性,显著性是在商标的应用、宣传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在商标性使用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把商标的特性体现出来。这种特性也是在使用中才能显露出来。如果商标权利人怠于凸显这种显著性,也可能失去显著性,从而把一个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

02商标显著性的保护

商标显著性在使用中形成,除了使用,还要对其他企业弱化、减少自己持有商标显著性,意图将某个商标变成通用名的行为予以阻止,坚决维权。

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可以有正向的使用、宣传等手段,也可以有逆向的维权、打假等手段。相对于正向手段,给社会公众能够留下深刻印象的,则是逆向手段。一些著名的维权案件,往往能够引发舆论的关注。这对企业提高商标显著性是有很大帮助的。

但是,逆向手段并非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也就是说,逆向手段并非本文讨论的商标性使用。这种手段仅仅是一种辅助方式,能帮助企业提高商标显著性。即便是一种辅助手段也不能因此懈怠。事实上,也有一些商标由于权利人的懈怠,没有及时维权,最终让自己的品牌变成了商品的通用名,失去了显著性,从而无法得到保护。

逆向手段需要企业有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这就需要有成本投入。但是,大多数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专业的打假、维权机构就很重要。除了律师事务所之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这类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比律师事务所更专业、更高效。

企业自身的专业队伍的工作方式也要注意,一方面不要违反法律规定,一方面避免自己的人身危险。这也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商标法
03正向使用中的几个注意点

商标性使用不能仅理解为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在企业中所说的品牌战略,会在各种场合和物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其实这些都是商标性使用。

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标准当中对每种使用方式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企业赞助的一些活动中使用的商标,算不算商标性使用呢?赞助活动没有在列举的事项中,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六条第(一)项看到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在赞助活动中,一般会在现场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赞助商的品牌和企业名称,也会通过一些媒体进行宣传。这些都符合规章中对于商标性使用的规定。因此,赞助活动也是商标性使用的途径。

把握好商标性使用的方法,并且能维护好自身商标的显著性,是每个权利人必须要做好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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