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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故意刁难劳动者,或者担心被劳动者起诉,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甚至还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了阻碍,对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害,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这一点不但有《劳动合同法》五十条的规定,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更具体的要求,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导致劳动者无法再就业所带来的工资损失。盖因《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担心承担连带责任,往往会要求劳动者在求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则无法入职,这无疑会给劳动者带来工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要求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风险防范】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于极不明智的做法。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者有一种归属感,要使劳动者有竭尽终生为单位服务的动力。其次,用人单位要使劳动者对职业远景规划充满期待,不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层次。第三,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激励机制。总之,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只有通过“待遇用人、事业引人、情感留人”,才能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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